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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判决书:事实和理由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(2023)沪0105民初34997号

时间:2024-04-30 06:28:27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网络   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
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

2023)沪0105民初34997



原告马宪春与被告时奔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寻梦公司)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移送来院,本院于2023年1018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,分别于20231218日、20241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,于20243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马宪春、被告时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、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萦、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
原告马宪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

1.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此次买卖合同的赔偿部分,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货赔偿金1,800万元;

2.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等。

证据交换中,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:

1.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部分,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货赔偿金9,000,000元;

2.判令被告因未按合同给付标的物应赔偿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失3,000,000元;

3.判令被告赔付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的增值利益损失300,000,000元,按照11,990,000元赔付;

4.判令被告欺诈行为的罚款赔偿300,000,000元,按10,000元赔付;

5.判令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与时奔承担连带责任;

6.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100元。

审理中,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:

1.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要求,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,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,三套300万元;

2.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部分,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假货惩罚性违约金,按合同标价100万三倍赔付即300万,三套900万元;

3.被告应赔偿标的物的可得利益损失,即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增值利益(损失扩大部分)2.97亿元。因诉讼费不足现申请赔付1,900万元(最后以诉讼费全部消费为零进行计算);

4.被告欺诈行为的罚款性赔偿3亿元,按1万元赔付;

5.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寻梦公司与网络用户被告时奔承担连带责任;

6.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、鉴定费用100元、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3,000元等。

事实和理由:

被告时奔的小石头直播间是优秀的直播间,拼多多平台背书,小石头直播间展示的荣誉证书有电商天然珠宝产品质量检测一等奖”“互联网打击假货商家授权真货领头代言人”“打假英雄正义化身大红旗等。小石头本人正义善良有大爱之心,视频显示被告时奔打假骂假、义愤填膺,知道假货对身体的伤害,且说过四年没卖过假货。小石头有理想谈未来,他是一个有理想的好青年。原告很喜欢小石头,所以原告于2023年7月6日购买了被告时奔售卖的东西。被告时奔在直播间宣称售卖的是翡翠套装(共6件),对此视频原告整理了一个合同:

甲方为被告时奔,乙方为原告,直播间展示和描述样品及合同要约,标的物名称为翡翠套装,数量为一整套内含六件,品质为天然缅甸A货冰种翡翠,标价两百万,交易方式为直播购物,交易价款为1,199/单,争议解决方法为货品支持检测,如果买到假的赔六百万。

原告一共购买三套,收到货后拿到手感觉手感不对劲,原告与商家沟通说商品可能是假的,被告时奔说售卖的是玻璃制品和石英岩制品,且得到拼多多认可。后来被告时奔也说了可以打官司,原告对其中一套产品进行鉴定(有一份检测报告),因为被告时奔说三套产品是一整块石头做出来的,所以材料应该是一样的,故原告鉴定了手镯一件,鉴定后证明被告卖的不是翡翠。被告时奔做出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,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销售目的,而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、给购买者设定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,是在被告时奔自愿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合同,并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,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,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,原告买的是100万元的标的物,被告时奔不给原告标的物就应当给原告100万元。被告寻梦公司知道被告时奔侵犯原告权利但未采取措施,且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关联条款对被告时奔的关联店铺景睦珠宝(缺少关键信息)等进行处罚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故起诉来院,要求判如所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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